释义 |
一、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91条的规定,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煽动三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二)煽动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逃离部队的; (三)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义务兵役制度和国家武装力量对军队的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采用公开的煽动方式煽动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逃离部队,如采用演讲、书写、印刷书信、传单、刊物等方式; 2、采用秘密的煽动方式煽动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逃离部队,如有针对性的通信、聊天、个别递送传单刊物等方式。 3、致使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逃离部队。 三、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构成条件 1、行为人主观是故意犯罪,即有明确的要使军人脱离所在部队,不履行服兵役义务的目的。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煽动”是指宣传、鼓动的行为。煽动的方法多种多样,如发表演说,进行广播或者邮寄宣传材料、散发标语传单等。这里应注意将煽动行为与军人家属、亲友因确有困难,写信让服役的军人早日转业回家等情况区别开来,后者不能按犯罪处理。 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实施煽动行为、煽动多名军人或者军队的高级人员离开部队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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