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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必备法律知识
释义
    【导读】职工工伤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类型,工伤是指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等。为了保护职工利益,权衡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均衡,工伤案件的处理尤为重要,其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我们应当了解什么是工伤、工伤的种类、工伤的认定、工伤的赔偿及其他关于工伤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是指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劳动者在从事工作活动或者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以外伤害和或者不良因素造成的职业病伤害。
    二、工伤的种类:
    1.按受伤程度分类:一般分为轻伤和重伤。
    也可分为轻伤、中度伤、无生命危险的重伤、有生命危险的重伤、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伤因素分类:机械性损伤、物理性损伤、化学性损伤。
    3.按受伤部位分类:路脑伤、面部伤、胸部伤、腹部伤和肢体伤。
    4.按皮肤或粘膜表面有无伤口分: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
    5.按受组织和器官多寡分:单个伤和多发伤。
    三、《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上海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到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须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三个阶段。很多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证明,还往往需要劳动关系的认定。
    五、工伤的认定程序:
    首先,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提出申请。其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申请,在诊断结果1年内,劳动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再次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六、工伤认定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说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七、工伤维权:
    1.先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申请工伤认定;
    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4.落实工伤待遇。
    八、伤残等级的认定:
    1.伤情稳定后,一般在医生认定医疗终结,出院后即可申请伤残等级认定。
    2.用人单位可以为员工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员工可以自行申请。
    3.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直接向社保局的受理窗口申请即可。
    4.工伤认定决定、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必要时可能需要进行检查。
    九、工伤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3.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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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5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