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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起诉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释义
    一、起诉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一)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2、3、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三)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起诉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男女双方无论谁起诉离婚,财产分配都要遵守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三、离婚后财产分割谁出诉讼费
    相信大家都清楚,如果想要启动诉讼程序,正常情况下,在提起诉讼时需要由原告预先缴纳案件受理费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诉讼费。但是最终诉讼费由谁承担,由法院进行裁判。按照国务院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一般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由胜诉方承担。原告的诉讼请求胜诉了一部分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胜诉的比例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分担的诉讼费数额。另外,如果案件进入二审,二审法院改变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对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作出相应改变。还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案件最后不是经法院判决,而是经法院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但是具体谁来承担可以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起诉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提供什么资料?的相关内容,如果想要启动诉讼程序需要缴纳诉讼费并向法院提供有关情况。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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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0:3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