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收基本农田的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 二、什么是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三、土地征收争议的解决 权利保护的最终手段就是救济。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有的土地征收争议解决方式简单、低效、非制度化,难以满足日益纷繁复杂的土地征收争议解决的需要。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所有与土地征收有关的争议都可以得到解决,有土地裁判所一样的专门机构解决土地征收争议,解决争议过程中注重双方协商合意解决。建议建立系统的土地征收救济体系,包括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建立专门的土地裁判机构,将裁决的案件范围扩大至所有因土地征收的争议;完善行政监察和土地督察制度,着重监督行政裁决和司法救济没有涉及的行为;完善司法救济,将土地征收行为本身合法性和其中带有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特点的行为纳入诉讼审查范围。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征收基本农田的程序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基本农田是国家重点规划的土地,没有特殊情况并且经过国务院的批准,相关机构不得征收基本农田,否则即属于违法征收,违法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您对基本农田征收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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