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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首席仲裁员的责任
释义 首席仲裁员是什么?在仲裁体系中,并没有首席仲裁员这么一个法定的职务,在座各位都可能是首席仲裁员。按我的理解,首席仲裁员就是坐在仲裁员中间位置的那个
    人,他是被选定或者被指定对全案承担责任的那个人, 因此也是吃苦头最多的那个人。但毫无疑问, 首席仲裁员又十分重要,是决定案件能否独立、公正、高效办理的一个人, 因此,讨论一下我们如何做首席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话题。
     一般而言,决定案件能否快速审理、快速结案以及能否调解解决的因素很多,但起根本作用的还是人的因素,包括仲裁员的素质、专业水平、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以及把
    握程序的能力和庭审技巧等等。在本人承办的案件中,有办的比较好的,也有办得不好的, 下面我从两个大的方面谈谈个人的体会,在座均是行家, 听得不顺耳,尽可一笑
    置之。
     一、慎重选择案件,确信你能胜任
     首席仲裁员不是一项荣誉,也不是一个职务, 它只是多了一份责任,你要对仲裁活动的信誉负责, 因此,你要对自己有恰当的认识,适当保留决定自己是否做首席的权利。这一点很重要,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做首席,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你做首席。从仲裁员的基看,无外乎有四条: 一是独立与公正; 二是专业水平; 三是经验和能力; 四是认真与勤勉。从一般意义上讲,仲裁员都是符合这些要求的专业人士,但具体到个案上,影响案件审理的因素很多,你能否确信即使在有很大干扰的情况下独立工作,并作出判断,会不会出现在外在因素干扰下而难以决断的两难情况,如果你感到为难,就不适于接受这个案子。另外, 总有一些案子是你的能力或专业所达不到的,但别人却可能十分合适,会比你更顺利地解决问题,那么你就不能勉强。你的时间、精力和责任感能否满足仲裁活动的需要,这也要考虑。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
    基本的道德,你不能勤勉视事,必然要久拖不决,或者草率从事。不能小看这个问题,我有过教训,就是因为某个仲裁员一次两次三次地没有时间、不能到庭,被当事人提出异议。所以,首席仲裁员更需要有勤勉态度和负责精神。不少做过首席的人, 多少都得过一些病, 叫 “首席仲裁员综合症”, 比如吃饭不香、厌食、失眠、做梦,到处找人倾诉(实际上是求助)等等,有了这个症状,就可以说你能做到认真和勤勉了。要说庭审效率,就是在上述四个方面的要求达到以后得来的。 总之你必须对案件情况和你自己的情况作一个客观的判断,确定自己是不是首席仲裁员的恰当人选,你的专业水平、能力和经验、 时间和精力能否胜 任具体案件的需要,案件的整体环境是否有利于你公正本素质要求上审理等等。只有在自己确认上述因素不构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才能考虑接案,尤其是独立公正这 一条件。这些问题不考虑清楚,在案件审理中会出现许多不/顷心的事情,想快也快不起来,想好也好不起来,于自己于仲裁声誉都没有好处。 因此说,要慎重选择案件,这不是逃避责任,恰恰是负责任的态度。
     二、庭下多做准备,庭上把握细节
     庭审工作是很辛苦的事,认为即兴发挥或者把几个大的程序走完就能审好案子是不切实际的,对一切大的方面,都要有所准备才可能在庭上挥洒自如。不但第一次开庭前要准备,每一次开庭前都要有一些准备才行。我听说有不事先研究案情而敢于开庭的仲裁员,依我的能力我不敢。在审理过程中,不重视细节问题也会吃亏, 一个小的环节都会使庭审过程停滞, 因此又要随着审理过程不断研究新问题。下面我从六个方面谈一些庭审体会,还是那句话:姑妄听之,一笑置之。
     ()重视庭前准备工作。
     仲裁庭的组成其实是仲裁审理的关键, 一个专业化程度高,宽容、合作气氛浓的仲裁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心情要相对愉快一些。但我们的仲裁规则是有缺陷的,这个缺陷之一就是不能有效地保证仲裁庭组成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 因为当事人的选择是不受约束的择可能对他最有利的人, 而不是选择素质最好的人,这涉
    及到最初的仲裁员的聘任问题,在这里我们就不去探讨了。但对首席仲裁员而言,无论仲裁庭组成的情况如何,都必须去研究案情,拿出庭审方案,找出审理重点,也就是说,你在第一次开庭之初,就应该形成对全案的一个初步的看法。 当然,这个看法不是结论,但却是你寻找结论的一把钥匙。要理出几条简单的线索来, 一条是证据,有哪些证据, 需要调查哪些证据,哪些存疑,哪些可以确认; 第二条是法律依据,也就是说适用什么法,适用哪一条,要提前把法律关系搞清楚,把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找出来,在庭审中做到心中有数; 第三条就是要列出涉及到的你不懂的
    专业问题,尽量把它们弄清楚。 比如招标投标法中有一条“以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投标无效”,这个成本价是什么,它可能在双方之间引发激烈辩论, 首席仲裁员就必须去提前学习研究,不至于在庭审中无所判断。这一点, 我们要向律师学习,有的律师把问题研究得很深很细,在庭上一条一条娓娓道来,对仲裁庭很有启发性。总的一句话,庭审的准备是首席仲裁员的主要工作,提高庭审效率不是说不做事,恰恰相反,是要你多做事,做的越细,效率越高。
     ()合理掌控程序。
     庭审程序一直是仲裁较难把握的问题,这与仲裁的性质有关, 也与仲裁程序缺失有关。 与审判相比,仲裁程序,他只选缺少严格性, 与民间调解相比,仲裁程序又具有法定性:从仲裁效力上讲,裁决具有终局性,但从纠错机制上讲,裁决又具有可诉性, 可以被法院推翻;从程序运行上讲, 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比如举证质证、仲裁没有证据规则,就意味着当事人随时可以举证,仲裁庭对证据效力可以自由裁量,但从程序法定角度讲, 当事人或法院都可以以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出质疑。 因此,在程序的把握上,首席仲裁员要非常谨慎。为了提高效率, 一些程序可以简略,但前提是必须告知,征得同意,并记录在案。所谓合理控制程序,就是说你不但要把规则上规定的程序按部就班地走完, 而且在规则没有规定的时候,碰到新的问题,你要分析它的影响会有多大,会不会成为一个问题,不要轻易否决当事人提出的程序要求。怎样才算是合理呢?就是尽量从仲裁的安全性上去把握程序,最大限度地保证裁
    决不至于在程序上被推翻。老实讲,这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是由于仲裁程序缺陷造成的,我们必须谨慎一些。
     ()合理调节气氛。
     仲裁具有准司法的性质,必须保持应的的严肃状态,有的仲裁员在庭上可能不注意这一点,抽烟、讲话、打手机、随意进出, 给当事人的感觉就是你没把案件当回事,这就削弱了仲裁庭的权威。但仲裁不是诉讼,仲裁活动的优点之一就是可以营造一个好的气氛,仲裁庭是一个促进当事人沟通的场所, 因此又要适当地活泼一些,这就要求要把握好尺度。 首席仲裁员可以在一开始就要求当事人以合作的姿态参与仲裁活动,制止当事人发表刺激对方的言行, 目的就是使庭审的气氛逐步地趋向适于调解这一最终目标。所有调解成功的案件,都是在双方心平气和的状态
    下,对利益重新作出权衡的结果。调解从程序上讲,是最后的事情,但从工作上讲,是一系列庭审活动自然发展的结果,首席仲裁员要善于从各个环节、各个细节上去把握庭审气氛。
     ()适当节制仲裁员行为。
     仲裁员不是律师,必须保持中立立场。有的仲裁员有意无意地为选择自己的一方当事人说话, 有的反复盘问对方当事人使之张口结舌,有的甚至与对方辩论,有的以前就是当事人的代理人、 同事和朋友,还有的仲裁员由于正义感太强, 同情弱者, 见面就说对方当事人为富不仁,这些行为如果不加节制,不要说调解,就是顺利结案都成问题。 由于没有建立起利益冲突和道德评价审查机制,要求仲裁员完全做到中立确实比较难。但有一条你必须做到,就是至少在看起来你是中立的,你不要有明显偏袒。 我审过一个案子, 当事人没说话,仲裁员却跟我发狠,如果这
    么裁,我就要让法院撤销, 听听这叫什么话。所以说,适当节制仲裁员的行为,也是首席仲裁员的责任, 大家的劲要往一处使,万一使不到一处,也要尽量把个别仲裁员的行为节制在可以容忍的范围之内,不至于使其严重影响仲
    裁庭的声誉。
     ()把握时机,随时调解。
     对于仲裁而言,调解的好处太多了,人说一俊遮百丑,调解就是这样。你不用担心程序有什么缺陷,不用考虑案件的是非曲直,不怕当事人事后找你算帐,也不怕法院给你撤销。总之,调解结案麻烦最少、效果最好。
     对于首席仲裁员来说,调解确实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从一开始就投入进去。所谓技巧无外乎就是分析利益所在、寻找平衡点、善于调节气氛、准确把握双方弱点,还要帮助双方分析利蔽、个别做做工作,适当加一点
    压力,总之,方法各样, 因人而异, 因事而异,在座各位都是专家,在此我不敢多谈。只是从我个人的感受上来讲,
    要抓住两点: 第一点就是把调解工作贯穿于仲裁活动的全过程,捕捉任何一个有利的信号, 随时把当事人往和解的路上引。第二点就是不惜力气, 只要有一线可能,都不要急于裁决结案。有两个案子, 曾经调到半夜,调的时间比审的时间还要长, 累的工作人员直打瞌睡,最终还是调成
    了。从时间、效果、耗费的精力上讲, 我看还是上算的。这是笨办法,是让自己多吃苦的办法,你也可以不重视,问一声,走过场就行了,但那样做效果不好。
    ()慎重阐述裁决理由。
    裁决理由可以有一万条,但核心的就那么几条, 当事人拿到裁决书一般只注意自己的主张是否得到支持,哪些证据未被采纳,适用法律是哪几条。 因此裁决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最容易引起争议。我的观点就是芦席仲裁员要考虑在所有的理由中选择最不会引起争议的理由, 而不是你认为最恰当的, 因为你认为是最恰当的, 当事人可能有一百条理由反驳你。裁决形成的过程是动态的,仲裁庭的观点随着案件审理的深入也会发生变化,要研究证据,欢迎当事人提出意见,然后去研究他的意见,提前做出应对。还要研究法律条文的内涵,把那些缺少严密证据支持和逻辑联系并且似是而非的表述去掉, 目的是尽可能地减少争议,这样, 即使裁决的结果没有改变,但却让当事人找不到说话的缺口。所以说,要慎重研究裁决理由, 一稿不行,就两稿三稿,每一稿都会有一些新发现,甚至与你原来的思路根本不同。首席仲裁员一定要把好这个关,不能一味地交给书记员, 因为裁决书本身是你专业水平的体现,案子
    办的漂亮,裁决作的却很难看,无异于一个将军腰间扎了一根草绳,形象不好,不可不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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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3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