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考专题-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判断和区分 |
释义 |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既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火山爆发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人为引起的火灾等。 意外事件:一般又称意外事故,是指不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损害后果。 我国民事法律中的规定:我国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是较为明确的,而对意外事件则较为模糊。 1. 在侵权领域,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均为免责事由; 2. 在合同领域,只规定了不可抗力的免责,对意外事件没有规定,通常认为,在合同中,意外事件不能当然地排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3. 但《担保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意外事件也作为定金责任的免责事由。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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