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征用的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业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因此,矿山企业在申请采矿用地时,必须按照取得建设用地的程序进行审查报批,必须履行相应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涉及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还必须由国家征收,并执行法律规定的有关征地程序。
1。征地程序: 1。征地计划由被征地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征地计划编制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3) 征地计划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应当在当地予以公告。(4) 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⑤ 公布征地拆迁方案并组织实施。⑥ 清理土地和接管土地。2城市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如下: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审批程序如下: ①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现有土地利用计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发展规划,并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统一开发直辖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农用地转用、征用的,应当同时编制和报送农用地转用、征用、占用补偿方案。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查农用地转用、征地、占用耕地和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的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3) 农用地转用、征用和占用耕地的补偿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用地转用、征地、供地计划按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一次或分阶段公布实施,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具体用途和供地方式,按建设项目实施供地。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标、拍卖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以招标、拍卖以外的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或者有偿使用手续。(4)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验收、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程序(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建设项目。(2)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建设用地后,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 ③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用地申请单位并组织实施。申请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履行耕地复垦义务。④ 项目建成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和耕地的验收,办理土地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的有关规定办理。4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为: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提出,报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2)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建设用地后,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流转手续。 ③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用地申请单位并组织实施。申请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耕地复垦义务,缴纳有关费用。④ 项目建成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和耕地的验收,办理土地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程序(一)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征得土地所有人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的同意,并就使用后的补偿和土地恢复初步达成协议。 ②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地,并附建设单位与土地所有人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的原则协议。城市规划区还应当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3)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的用途、使用方式、土地权属、补偿、复垦措施、复垦时间等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临时用地的决定。 ④临时用地依法经批准后,临时用地单位按照土地权利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正式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期限合理使用土地。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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