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沈阳征地如何补偿 |
释义 |
1。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补偿。(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择的公益性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7倍;土地补偿费其他项目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2) 征收耕地的,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最高安置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当年的15倍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 按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不能维持需要安置的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其他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补偿。(1) 征用林地、草原、芦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的,按照相邻一般旱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给予补偿。(2) 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农村村民住房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征用相邻一般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7倍给予补偿。(3) 对闲置土地、荒山、荒地、荒滩、闲置土地的征收补偿,按照相邻一般旱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执行。(4) 集体脱粒场、晒干场等生产用地按原土地类型补偿标准征收补偿。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芦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和建设用地,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被征收土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两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闲置土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打谷场等不征收农业税的土地,不予安置补助。 3。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依附物按价值和实际损失赔偿;(二)幼嫩作物按作物产值计算赔偿。 自征地公告之日起,对突然栽植的林木、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因此,征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特殊情况下还可能涉及生产经营损失的补偿。实际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就是我们常说的征地区综合地价。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了最新的征地面积综合地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供参考。 2015年12月30日,为做好征地工作,保障建设用地需求,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征地的决定》并根据《关于在被征地地区开展综合地价调整的通知》(辽政发〔2015〕21号)和《关于在被征地地区开展综合地价调整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5〕190号)精神,调整了多项行政职权,市(县)批准并公布了新的征地区综合地价(目前可不下载该表,建议沈阳市民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新征地区综合地价的实施情况通知如下:(1)征地区综合地价是指依法需要征收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款之和。在此基础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以下系数进行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在征地实施过程中,不得降低补偿标准。(2) 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苗木的,应当对附着物和苗木的所有人分别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3) 依法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80%归农民,20%归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土地不承包或者不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征地补偿费全部归农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4) 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和职工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5)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 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闲置土地需要临时用于建设工程和地质勘查的,每年按被征收区域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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