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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么量刑
释义
    交通肇事后致人死亡的,要看根据行为人的情节程度来认定,但一般情况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严重的情节的话,那么就三年以下或拘役。因此接下来将由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么量刑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么量刑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三、交通肇事罪的罪与非罪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
    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么量刑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拓展阅读
    
  • 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赔多少钱
  • 交通强制险是死亡赔偿吗
  • 交通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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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9: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