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赠与协议可以不履行吗 |
释义 | 案情: 2008年8月,曾某与梅某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曾某某由曾某抚养,梅某给付抚养费至曾某某18周岁。同时,二人将夫妻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及所有的生活用品、家具等赠与曾某某。曾某某随曾某生活至2011年8月,后随母亲梅某生活。曾某某考上大学后,向曾某索要费用未果,诉到法院,要求曾某返还赠与的财产。曾某称其本人没有其他房产,故不予履行赠予行为。 律师分析: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算。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的履行拒绝是在赠与人对赠与物有紧急需要的情形下法律特别赋予赠与人的一种抗辩权。本案中,曾某离婚赠与的时间是2008年8月,曾某若要行使撤销权,应在2009年8月前行使。因此,曾某的行为不属于赠与撤销。而由于本案中赠与合同所涉的动产和不动产均未交付;又因赠与财产与曾某的生活息息相关,若履行交付义务,则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故符合赠与履行拒绝的构成要件。离婚赠与有特殊性,应维持赠与人的正常生活,故该赠与只能部分履行。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咨询网小编推荐您阅读: 更多赠与合同相关知识 更多离婚相关知识 更多离婚后孩子抚养相关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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