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儿子偷驾父亲摩托车被撞身亡 保险赔偿有讲究 |
释义 | 你的亲朋好友向你借过车没有?借车的时候你看过他的驾照吗?如果他没有驾照,你借了吗?如果你把车借给没有驾驶证的人,出了事,你也难辞其咎。记者 9月1日从游仙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就审结了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车损赔偿纠纷案,车主詹某建因为把车交给没有驾照的儿子驾驶,结果儿子死了,还得赔偿事故中另一方车主的损失。 2013年4月6日,韦某驾驶朋友张某才所有的轿车,经绵盐路由绵阳城区方向往盐亭县城方向行驶,遇詹某明驾驶摩托车由松垭农科所方向左转弯往绵阳城区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后,詹某明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小轿车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明细单,定损材料费总计101945.34元。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韦某与死者詹某明承担同等责任。 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詹某明刚满17周岁不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父詹某建是肇事摩托车的所有人,摩托车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11月,无保险。 死者父亲还得赔偿另一车主损失 2013年11月,张某才将詹某明的父母詹某建、谢某蓉告上游仙区法院,诉称詹某建、谢某蓉明知詹某明没有驾驶证,仍将无保险的车辆交给他驾驶,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车辆受损后发生车辆修理、拖车等费用150220元。因死者詹某明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请求判决詹某建、谢某蓉依法赔偿车辆修理、拖车等费用72740元;依法赔偿车检、停车等费用3370元并承担诉讼费。 詹某建辩称,詹某明未经他允许,拿了他的车钥匙驾车私自外出,自己并不知情。修车费用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詹某建未给自己的摩托车购买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詹某建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张某才维修费2000元。剩余费用148220元,因詹某建明知其子詹某明无驾照,仍将摩托车交由詹某明驾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詹某建应当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37055元。 车主最好不要出借车辆 “一个朋友有事就会来跟我借车,可是我知道他没有驾驶证。借吧,万一出了事怎么办?不借吧,又不好说出口。”私营企业主刘先生,就因为身边有这样的朋友而叫苦不迭。 “现实生活中,像刘先生遇到的这种借车情形十分常见,但很少有人想到,万一出事面临担责赔偿,该怎么办?千万不要因为面子问题而做出错误的选择!”本案承办法官提醒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将自家汽车借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朋友使用,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一旦有人员伤亡,车主要分担的责任不容小觑。” 承办法官还提醒大家,对于无证驾驶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虽然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受害第三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同时也明确,“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后,可以在垫付后向被保险人进行追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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