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的调解委员会成员 |
释义 |
一、劳动争议的调解委员会成员 1.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 2.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或经理指定); 3.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组成(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 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决定。 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涉及哪些原则 法律网提醒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原则: 1.自愿原则; 2.民主说服原则; 3.公平公正原则; 4.其他。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 三、劳动仲裁法调解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1.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调解,陈述事情经过,提出“主张”并提供相应证据; 2.调解员受理,详细记录当事人所陈述的事情经过,仔细验证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真相及其证据; 3.进行调查取证,约见被申请人,听取被申请人陈述; 4.人民调解员仔细分析情况,制定调解方案,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讨论通过; 5.通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调解; 6.调解成功的制定调解协议书,各方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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