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视权为何难行使 |
释义 | 探望子女是亲权的一种,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意在保护以血缘为基础的亲子关系,然而近年来离婚率上升,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问题也屡屡引起纠纷。 法院裁判宽严两难 虽然探视权为婚姻法所明确规定,但是探视权该如何行使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循,例如探视权行使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等,法律都没有规定。法官在对探视权案件做出裁判时,始终面临着宽严两难:如果在判决书中很简单地确定一方有探视权,过于笼统,在实际履行中当事人关于行使探视权的时间、地点、方式意见不一致,很容易发生纠纷,不利于这类案件的执行。 相反若判决得过于详细,执行起来又会很困难,因为实际生活中随时出现的诸多意外因素,很可能会导致无法丝毫不差地按判决执行,如规定探视时间为某年某月某日在某个广场探视,但因不可抗力,或者刮风下雨、孩子学校补课等,都会导致探视行为的无法实现。 孩子人身难强制 有一些极端案例,当事人要求法院将孩子强制带至法院或者自己家中探视。这种要求既违背法律原则也违背了探视权的立法目的,不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首先,公民的人身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人身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除非因法定事由,否则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不能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更不用说是限制孩子的人身自由了。其次,探视权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亲情需要,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了探视权的执行而强制孩子的人身,给孩子心里留下恐惧和阴影,反而违背了探视的初衷。 强执只能管一时 婚姻法不但规定了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同样规定了另一方有协助探视的义务。强制执行探视权不能对孩子采取强制措施,却可以对阻挠探视的成年人采取诸如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是这些针对监护人的强制措施只能让阻挠探视的情况暂时得到缓解。探视权的行使是一个在子女未成年时需要长期持续、多次进行的活动,强制措施只能暂时压制矛盾,不能解决矛盾。 我国在1992年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其中确定了涉及儿童的行为均应“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探视权是否行使,如何行使,都应本着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这一核心目的来进行,才能确保探视权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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