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是否有义务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释义 |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是否有义务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相关知识:哪些情形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