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营养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一、营养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要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确定赔偿等级和赔偿年限。解释中没有明确表明如何根据伤残等级来区分赔偿水平,但不同伤残等级的赔偿水平应该是不同的。其中居民人均收人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 二、营养费赔偿金额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营养费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计算。 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果需要营养费的话,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请法医作出鉴定: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着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三、营养费的规定有哪些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对于营养费问题,《民法通则》第119条没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没有规定。对营养费进行规定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这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受害人的人文关怀,体现了制定司法解释“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最早对营养费作出规定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该解释第3条第4项规定:“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运送伤残人员的交通、食宿之合理费用、伤愈前的营养费……。” 以上就是关于营养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的相关介绍,大家在工作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伤残的情况,建议要及时的休息,这样才能够保证自己的健康营养费的计算,也是为了保障自己身体能够尽早的康复,并且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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