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伙人一般均拥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但可以通过约定进行限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若因签订合同,导致合伙企业对外承担责任时,可以在事后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追究订立合同的合伙人的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合伙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先详细阅读合同条款,看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约定,确定没问题后再签名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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