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首先,对单位和个人连续耕种的国有土地,要收回用于国家建设,建设单位要根据耕种单位和个人的生产投入、耕种年限和经济效益给予适当补助。但每亩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土地亩年产值的4倍。第二,承包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连续两年以上土地荒芜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利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在办理征用划拨手续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视为荒地,并按规定缴纳土地荒地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申请用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权限审批。(1) 征用、划拨耕地(园地、莲藕塘、鱼塘、芦苇塘、苗圃、速生丰产林等为耕地,下同)1000亩以上和其他2000亩以上的土地,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二)30亩以上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征用、划拨,由市人民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厅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30亩以下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征用、划拨30亩以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厅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济南、青岛、淄博、烟台等城市规划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耕地和其他土地,征用和划拨50亩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四)征用和划拨3亩以下耕地和10亩以下其他土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但征用3亩以下耕地和10亩以下其他土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市区其他土地10亩,由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5) 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征用或者划拨耕地不足50亩、其他土地不足100亩的,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表人民政府行使职权所在地市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备案。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标准为本市县级市所辖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省。征收县辖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一倍。(二)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亩年产值的二至四倍。(三)征用宅基地的,按照相邻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给予补偿。(1) 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作物产值计算。被征收土地上的树木,有条件的,尽量组织移植,并支付移植人工费和苗木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价格补偿,或者由被征地单位自行砍伐树木; (2)被征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对新的附着物给予补偿征地单位可以建设同等质量的房屋; (3)征地协商后,突击种植的树木和突击建设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标准为: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所征用耕地和宅基地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被征地前三年平均亩产的三倍耕地。但每亩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最高不得超过耕地被征收前3年每亩年平均产值的10倍;每亩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为每亩年产值的2倍。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实施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不能维持需要安置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增加安置补助,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 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亩均年产值的3至4倍,每安置一农业人口补助费标准为2元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亩年产值的2倍;其他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亩年产值的2至3倍,每亩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每亩年产值的2倍。(乡)镇公共设施、公益性建设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参照乡(镇)企业建设标准给予补偿。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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