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前,陈某随父母从老家搬到昆乐县某村户口,与谢某成家。他有两个女儿,妻子谢某和两个女儿在村里定居。2010年至2012年,由于政府计划征地,该村人均补偿24518元。按照村里的分配方案,陈家属于两个女住户,应该分成一半以上的份额。虽然陈某有本地户口,但由于他来自外地,村民们认为他是“外地人”,他利用与大家分钱的机会。在村组会议上,许多村民反对陈某获得赔偿,拒绝在同意书上签字。眼看11万余元的补偿金即将化为乌有,陈家在与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后,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其应得的征地补偿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要求缴纳相应份额的,给予支持。陈某在被告办公室落户后,参与土地承包,按规定缴纳农业税,应视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告应将陈某的一个家庭纳入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范围,而陈某的家庭是一个两女结扎家庭,应分得一半以上的份额。近日,江乐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应赔偿陈家征地款110331元。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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