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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所有权人怎样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释义
    在发现遗失物后一定要及时的要求物品的返还,因为返还请求权只有两年的期限。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房屋所有权人怎样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内容如下:
    一、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有什么规定
    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是指除斥期限而不是诉讼时效期限。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则权利当然消灭,故又称为权利预定存续期间,即预定期间。除斥期间是学理名词而非法典名词,在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尚无除斥期间或预定期间的专门用语。
    在民法理论中,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通常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除斥期间仅适用于形成权。形成权概念的建立,是法学上的一项重大发现,它由德国学者赛克尔于1903年正式指出。所谓形成权,依其至通说上的见解,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各国民法对许多形成权均设有预定期间的限制,一经届满,这些形成权即告消灭。但并非所有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限制,法律对形成权是否设定除斥期间以及期间的长短,通常以立法上的利益衡量而定。
    
    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但也不是一切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通常认为,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中财产返还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而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等则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本身当然消灭。而诉讼时效的效力,尽管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大多数国家采诉权消灭主义或抗辩权发生主义。我国《民法通则》采用诉权消灭主义,这些不同立法例的共同点是,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对于已经完成的时效利益,可以抛弃。如《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抛弃时效利益的行为,可视为权利人权利的实现,而不是创设了新的权利。而除斥期间届满,权利人不仅丧失了实体权利,还意味着可以创设某种权利。
    二、我国《物权法》又对遗失物作了特别的规定。
    《物权法》第107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笔者认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这里的两年期间应理解为除斥期间,是对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限制,如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权利人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就不复存在。因此这个两年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房屋所有权人怎样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内容。希望通过阅读以上内容,可以让大家对房屋所有权人怎样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大家对物权法这方面内容还有其他不解的地方,请上法律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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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8: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