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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上拖航合同中承拖方的权利义务
释义
    一、承拖方的含义
    承拖方(Towing Party),是拖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一,指的是以其名义与被拖方签订拖航合同,用其自己拥有的或租用的船舶,为被拖方提供拖航服务并收取拖航费的人。
    二、承拖方的权利
    承拖方的主要权利是:
    1.就近港口或地点交付被拖物的权利
    我国《海商法》第16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者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的港口或者锚泊地,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者其代理人,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2.拖航报酬的请求权
    承拖方履行拖航合同完毕之后,有权向被拖方请求支付拖航费用。
    3.留置权
    我国《海商法》第161条规定,“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
    三、承拖方的义务
    承拖方的主要义务是:
    1.提供适航、适拖的拖轮
    我国《海商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设备。”
    2.合理速遣义务
    拖航过程中,承拖方应当合理尽速、不得进行不正当绕航。
    3.承担与拖轮有关的费用
    拖航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应就各自承担的费用在合同中明确订明。承拖方应承担与拖轮有关的包括船员工资、伙食、保险费用、燃料、代理费在内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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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