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理权的终止 |
释义 | (一)委托代理权的终止 依据《民法通则》第6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权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的终止 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来源: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三)代理权终止的效果来源: (1)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否则,就构成无权代理; (2)代理人对代理事务对相关人,如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有作必要的报告、移交的义务; (3)被代理人应收回授权委托书及其有关证明代理权的文本证件,代理人应当交回。 例题:在代理制度中,无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如果恢复了行为能力,将导致( )终止。 A.委托代理 B.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C.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D.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