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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理权的终止
释义
    (一)委托代理权的终止
    依据《民法通则》第6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权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的终止
    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来源: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三)代理权终止的效果来源:
    (1)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否则,就构成无权代理;
    (2)代理人对代理事务对相关人,如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有作必要的报告、移交的义务;
    (3)被代理人应收回授权委托书及其有关证明代理权的文本证件,代理人应当交回。
    例题:在代理制度中,无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如果恢复了行为能力,将导致( )终止。
    A.委托代理
    B.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C.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D.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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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