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的时效 |
释义 | 一、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的时效 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二、执行异议申请书怎么写 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事项:ΧΧΧΧΧ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与Χ年Χ月Χ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ΧΧΧ,系ΧΧΧ,人民法院判决ΧΧΧ,剥夺了我的ΧΧΧ权利,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好ΧΧΧΧΧΧ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事实和理由:(写明案件的经过、事情起因、争讼标的及法院判决的结果等)此致ΧΧ人民法院。 三、申请执行异议执行还中止执行吗 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当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综上,依据相关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的时效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五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二十七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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