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净身出户,还需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吗? |
释义 | 今年春节,葛某心里感到很是憋屈,原来是他的前妻肖某找到他,要求他支付他们的女儿小葛的学费。这个事情得从8年前说起。 2006年秋天,葛某和肖某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5岁的小葛跟随母亲肖某生活。当时,考虑到肖某的收入低,需要带孩子,葛某主动提出“净身出户”,两人就这样和平分开了。而现在,前妻肖某联系到自己,说是小葛已经上中学了,要求他每年支付小葛的教育费3000元。葛某很不理解:当年离婚时自己一分钱都没要,为的就是留给孩子当作抚养费,现在,前妻却提出要他支付学费。他一口回绝了前妻的要求。 几天后,葛某收到法院的传票,两人来到法庭解决问题。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当年葛某在与肖某离婚时提出“净身出户”,这是他对夫妻财产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与子女的抚养费不能混为一谈。当时,不论因为何种理由做出“净身出户”这种决定,不能等同于以后无需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在正当理由的情况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中有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法律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现在由于子女正在上学需要一定费用的客观原因,肖某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前夫提出给付抚养费的要求。因此,男方在离婚时虽“净身出户”,但现在仍有义务给付孩子的抚养费至孩子可独立生活的法定条件成立时止。 最后,经过多次调解,葛某同意每年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小葛18周岁。 法官提醒,在离婚之时,不乏以共同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的情况,但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表达:以共同财产折抵孩子抚养费。如果没有这种表述,只能视为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做出了妥协和让步,不能和子女的抚养费混为一谈。当事人仅想当然地认为,是将共同财产折抵了子女的抚养费,是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另外,在一些法律规定的情况,子女也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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