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浅析宪法的修改程序 |
释义 | 论文摘要:今朝我国宪法改削可以分为提出、审定和表决、发布这几个轨范,但其轨范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并没在宪法条则中明晰划定究法改削的具体轨范,宪法改削主若是遵照习惯进行等。是以为了使宪法改削的轨范加倍系统化、科学化,更好的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增强宪法改削中提出、审议和表决体例这几个轨范的完美以及在宪法中对宪法的改削轨范进行周全、明晰的划定长短常需要的。 一、宪法改削的概念及其限制 宪法的改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宪法改削是指在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个体、部门、或绝年夜年夜都内容难以适理当前社会状况时,或者因为主不美观原因,制宪者发现宪法制按时其存在宙勺缺陷和不足时,而由享有修宪权的机关遵照修宪轨范对宪法的部门条则所作的填补、变换或删除的立法勾当。而广义的宪法的改削了上述情形之外,还搜罗对宪法的“无形改削”,也就是在形式上没有对宪法的内容进行改削,但现实上却经由过程宪法诠释、宪法通例等体例改变了宪法条则其寄义的改削体例。本文所谈判的宪法改削就其狭义而言。宪法改削是否存在必然的限制在理论上有两种分歧的不雅概念即否认论和必定论。对比而言,必定论更为可取,列国的宪法划定也证实晰实有宪法改削限制的存在,这些限制首要搜罗:以下三个方面: (一)宪法的部门内容不得改削1.国家的政治轨制不得改削。在有些国家,宪法划定改削宪 法不得对国家的政治轨制进行改削,因为,一国的政治轨制代表一个国家的基赋性质,如法国宪法(1958年)第89条划定:“当宪法的改削有损于河山完整时辰,任何改削轨范都不得着手进行或继续进行,政府的共和政体不得成为改削对象。” 2.宪法的根基原则不得改削。宪法的根基原则是宪法条则所必需遵循的原则,是整部宪法的指导精神,指导着宪法和其他通俗法令的拟定与实施,一切法令律例都不得与宪法违反宪法的根基原则和精神,是以在有些国家的宪法里明晰划定了宪法的根基原则不得改削。 3.关于宪法划定的根基权力不得改削。为了浮现人权,一般来说列国是禁止对宪法的根基权力进行改削的,因为对根基权力的改削有可能会损害人权,首要默示在不得对宪法划定的根基权力进行删减,或做出不合理的改削。但跟着社会的成长与前进,在需要的时辰可以完美或增强平正易近的根基权力。如联邦德功令国法公法(1949年)第79条第3款划定,联邦宪法列举的平正易近根基权力和宪法的根基权力原则不得进行改削。 (二)对宪法改削时刻上的限制 今朝有些国家还对宪法改削的时问进行限制,划定宪法实施后在一按时刻内不得进行改削。如科威特宪法(1962年)第174条第4款划定:“从本宪法起头生效之曰起,五年之内不得对本宪法进行改削。”葡萄牙1991年宪法第82条划定,宪法每隔10年改削一次。 (三)非凡情形下对宪法改削的限制 一些国家宪法划定了在一些非凡的情形之下不得对宪法进行改削,如战争时代。如西班牙宪法第127条划定:“在战争时或第ll6条划定之某一状况时(紧迫状况、出格状况或戒严状况)时代不得提议或改削。 在我国,虽然我国宪法没有对宪法改削内容的限制做出明晰的划定,但在历年宪法改削中可以发现,我国宪法中的一些出格的内容例如关于我国国体,政权组织形式,以及宪法的根基原则和设立平易近族自治区,出格行政区的内容等方面不得改削。 二、当前我国宪法的改削轨范 我国今朝的现行宪法是于1954年拟定,经由了1975年、1978年、1982年三次周全修订,在1982年宪法的基本上又履历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部门批改。虽然我国的宪法经由了良多次改削,可是就今朝现行宪法中的条则来看,我国宪法今朝并没有对改削宪法的轨范进行明晰、周全的划定。可是按照以往我国几回宪法的改削的经验,和轨范,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宪法今朝的改削可分为以下几个轨范: (一)宪法批改草案的提出 宪法改削的提出标识表记标帜着整个宪法改削的起头。在我国《宪法》第64条第一款划定:“修宪案由全国人平易近年夜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由全国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其他任何国家机关无权提出。可是按照历年来改削宪法的习惯上来看,都是由中共中心向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改削宪法的建议,再由全国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谈判后按照中共中心提出的修宪建议稿,依据《宪法》第64条划定向全国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代表提出修宪草案,并提请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审议。 转贴于 公文网 http://www.haosc.cn (二)宪法批改草案的审定和表决 审定是指有权机关审查修宪提案的内容,并对是否改削作出抉择若是否决修宪提案,则宪法改削轨范不能继续进行。事实上,我国宪法对此轨范没有明晰划定不外从历次修宪的通例上来看是由全国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会议审议宪法批改案的,再由全国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代表以全体三分之二年夜都经由过程。如“1988年表决宪法批改案草案,是按照七届全国人年夜一次会议经由过程的议案表决法子,采用无记名投票的体例,以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年夜都票经由过程的:1993年和1999年全国人年夜会议上表决宪法批改案草案,也按此进行的。” (三)宪法批改案的发布 发布轨范是我国宪法改削的最后一个轨范,宪法批改案只有经法定轨范发布后才具有法令效力,在我国宪法批改案经全国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三分之二年夜都代表经由过程后,由全国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发布通知布告,发布施行。 三、我国宪法改削轨范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完美 宪法需要一套科学、严酷的拟定和改削轨范,可是今朝在我国宪法改削轨范却存在着一些不足,此刻我就以小我的不雅概念对宪法改削轨范的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完美提出几点观点: (一)完美宪法改削的提出主体 我国《宪法》第64条关于宪法改削的提出轨范是这样划定的:修宪案由全国人平易近年夜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由全国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按照宪法的划定,除了上述主体之外,其他任何机关不得成为宪法改削的提出主体,这是法定的主体。全国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是人平易近的代表,由全国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提出,不仅合适宪法的划定,而且也浮现了人平易近的意志,和国家权力属于人平易近这一原则,在必然水平上更好的敦促了我国的平易近主法治培植。 (二)审议、表决体例的完美 首先我国宪法没有对审议做出具体划定,一般都是由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审议宪法批改案的。本人认为由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审议宪法批改案是合理的,可是理当在宪法条则中加以明晰划定。其次我国宪法批改案的表决体例一贯采纳的是宪法学者凡是所说的“绑缚式”,即批改案是以一个整体的形式由全国人年夜代表投票经由过程的,可是若是人年夜代表在投票表决的时辰,只对宪法批改案中的一部门暗示拥护,而对另一部门内容持否认立场,那么在面临此情形时是应该经由过程,仍是否决昵?这似乎成为当前的一个难题。在这种情形下,无论是经由过程仍是否决,都不能真实的反映自己的意愿有些学者认为,理当采纳一一表决的体例,还有些学者认为理当将具有慎密亲密联系的批改案条目合并为一项表决。就我的不雅概念来说,我不太赞成以上两种体例。因为,若是是一一表决的话,会使表决轨范过分复杂,导致宪法的改削周期加长,而若是像有的学者所说的将具有慎密亲密联系的批改案条目合并为一项表决的话,那么概况上看这种体例是可以战胜代表在投票中的思疑,可是现实上即使是慎密亲密联系的批改案条目,它们之间虽然慎密亲密联系着但也存在着必然的分歧,代表们也可能对其中的某些条目不拥护,而表决中所存在的矛盾模拟仍是不能获得解决。是以建议人年夜代表分袂对整部宪法批改案中小我所赞成的条目进行投票,投票完毕后再计较出每个条目所有的票数,这样加倍合适效率、科学性。 (三)发布轨范的完美 1982年宪法关于宪法改削轨范的划定中,没有关于新经由过程的宪法文本或者宪法批改案的发布轨范的划定。而且在发布的机关和宪法生效的时刻上也没有做出明晰的划定。良多学者对宪法的发布主体应该为“谁”更合适做出了良多争论,有些学者认为仍是应该由全国人年夜主席团发布。他们认为全国人年夜是宪法的改削主体,那么宪法批改案的发布理应由全国人年夜主席团代为行使,还有一些学者则认为应该由国家主席发布为益,就我的不雅概念来说,我斗劲拥护第二种说法。原因是首先,按照宪法的划定,全国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进行会议拟定和改削通俗法令,并对国家的重,年夜事项做出抉择。年夜会主席团的首要职责仅是主持该次全国人年夜会议,并就会议过程中的一些轨范性问题做出抉择。而国家主席是一国的元首,是国家对外的最高代表,对内对外代表着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所以我国的根柢年夜法宪法由国家主席发布更合适。其次宪法明晰划定了国家主席有发布法令的权益。宪法虽然在其地位和性质上与通俗法令有必然的区别,是规范和指导其他法的根柢法,可是从素质上来说宪法也是法的一种,也具有法的般效力和特点,从这方面来说由国家主席来发布宪法也是合理的。此外今朝有些学者说宪法是分歧于通俗法令的最高法,它的改削轨范比通俗法令更为严酷,是以对宪法改削轨范傍边的发布轨范也不应与通俗法令的发布轨范不异。可是我认为虽然宪法的拟定和改削的其他轨范如提出,审议、经由过程轨范都与通俗法令分歧,比通俗法令更严酷,但发布轨范在整个改削轨范中为最后一个轨范,而且仅仅为一个纯粹的轨范而已,所以即使宪法由国家主席发布也不会破损宪法轨范的严酷性。 总之,为了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和不变性,应该加倍深切的研究宪法各个方面,这需要立法者对宪法理论,以及拟定和改削轨范,价值等方面进行加倍深切的研究,并进一步完美这些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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