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登记档案如何处理 |
释义 |
一、婚姻登记档案如何处理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二、结婚登记 1.结婚登记的条件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未达到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三、离婚登记 1.离婚登记的条件 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收集整理关于婚姻登记档案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需要调取婚姻档案的,当事人可以带是婚姻证、个人身份证明等的材料到结婚时的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相应的结婚档案。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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