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看待分公司撤销后的劳动关系 |
释义 |
公司拟关闭西安分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在此过程中,女员工林某向公司提出怀孕,公司不应解除其劳动合同。经协商,公司了解到,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只要女职工的相关待遇支付到哺乳期结束,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林毅夫指出,西安分公司只是一个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其解散不足以构成用人单位解散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总公司仍然存在,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10条第(3)款所述的情况变更。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怀孕的,不能按照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因此要求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并与总公司签订合同就案件本身而言,涉及三个方面: <1。分公司被总公司撤销时,其所属劳动关系是终止还是终止 2。在本案中,如果林先生选择诉讼方式维权,诉讼的主体是哪一方 ,员工的说法有些混乱,但忽视了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的分公司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相应的分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这也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终止 第三个问题,总行与分支机构的责任划分。在实践中,仲裁与法院的标准并不统一。它可以分为几类: 1。总行是直接被告,分公司发生的债务由总行直接承担。一般适用于分行被注销登记,或分行本身无财产的情况 3。分行直接负责。主要适用于分公司拥有足够的可控财产,可以主张分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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