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释义] 本罪是指将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交出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说明]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因此《刑法》规定已知是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而“拒不退还”作为 必要要件。 二、本罪依据新《刑法》规定,必须是财物所有人或他人告诉的才处 理。 三、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删法》及相关法律无此规定。依此规定,“拾金不昧”不但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义务。否则,对数额较大的侵占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注意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后者是特殊主体侵占特定财 物,即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同“贪污罪”相似。本罪则是一般人侵占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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