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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养关系公证
释义
    收养关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行的活动。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申请可以在双方办理收养登记之前提出,也可以在办理收养登记之后提出,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一、根据我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特殊收养的规定:
    1.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继子女收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除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条件外,可以不受其它条件限制。
    3.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4.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方与被收养方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办理收养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
    4.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5.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状况证明。
    6.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包括有无严重传染性疾病或严重残疾等。
    7.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
    8.事实收养公证应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证明材料,如是捡拾的弃婴应出具捡拾弃婴的证明材料。
    9.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应提供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证明,华侨收养的提供华侨身份证明。
    (二)送养人应提交:
    1.被收养人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包括已离婚的),需提交该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子女情况证明及不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保证(该项证明需经本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核查)。
    2.因丧偶或一方查找不到,由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单方送养的,由送养人单方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并需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权的声明;因查找不到生父的非婚生子女由其生母单方送养的,送养人应提交说明单方送养原因的书面材料。
    3.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必须提交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本人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以及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和被收养人生父母对其有严重危害的证明,或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的残废证明(其中,监护权证明是指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裁决书;有严重危害的证明是指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4.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
    (三)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特殊收养应提交:
    1.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证明。
    2.达到法定婚龄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户口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五)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订立的书面协议。
    四、收养关系协议书应具备的内容:
    1.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关系;
    2.收养的原因;
    3.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6.收养开始的时间;
    7.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五、办理收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6.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根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涉外收养应经以下法定程序:“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
    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35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二是如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10周岁以上)需征得本人同意。三是送养人同意送养。四是收养人行为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法律。
    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在程序上应注意下列问题:第一,只能由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办理。第二,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收养人一方不能来的,可委托能来中国的一方办理收养公证,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和认证。收养人必须是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不得收养,也不得介绍收养。
    此外,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也应亲自到公证处表示是否同意被收养的意愿;被收养人不满10周岁但有一定意思表示能力的,公证处可视情况征求被收养人本人意见,并作谈话笔录。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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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