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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是否构成盗窃罪
释义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是否构成盗窃罪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若数额较大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立法解释规定,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设置的电子支付卡。
    由于信用卡是以持卡人的信用情况作为发行、使用前提,故信用卡只能供发卡机构准定的持卡人使用,不能转让、出借、抵押。换而言之,不论非持卡人基于何种原因使用了信用卡,都可以视为是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
    二、法律依据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数额较大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是恶意透支的。
    作为非持卡人,在拾得信用卡后并未将其归还持卡人或相关机构,反而产生了非法占有并从中获益的意图,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符合《刑法》有关“冒用”的情形,既造成他人财物的缺失,又侵犯了信用卡管理规定,还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客观上产生了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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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