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况 |
释义 | 破产受理即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经人民法院审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债务人不具备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二、债务人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三、申请人据以申请破产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逾期未能补充、更正而坚持提出破产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限期更正、补充,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经审查核实,申请人申请破产的理由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可申请破产。 五、债权人据以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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