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破产与破产重组的区别 |
释义 | 一、企业破产与破产重组的区别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二、公司破产债务怎么处理 1、公司破产后会有专门的债务处理小组对债务进行梳理; 2、对公司所有资产和债务梳理完成后,开始资产处置及资金回款; 3、根据实际回款的金额对相应的债权人按比例进行资金分配,完成债务清算。 三、企业破产职工怎么补偿 公司破产倒闭员工可以得到的补偿包括: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以及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企业破产与破产重组的区别的相关知识,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管理人的职责、采用的破产方式、对担保物权的限制、程序、债务人的职权大小都存在差异。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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