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一、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第四十六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二、网络著作权在权利保护上的变化 开放和共享是因特网的生命。因特网的这一特征使得网络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对网络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载,传播范围将很难确定,同时网上作品确实也应该会被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阅读。如果将网络作品的保护与传统作品的保护一视同仁,不仅在技术上难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国信息网络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网上作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重新寻求平衡点。 首先,现行的著作权法已不适应网络的发展,国际条约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完备。 其次,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法加强的网络版权的保护。 最后,技术保护措施在版权保护方面,法律与技术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 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新兴的事物,它有区别于传统著作权的特点。 三、网络著作权的客体是怎样的 (一)以文字形式呈现的文字作品; (二)以口头的语言呈现,无固定物资载体作为基础的口头作品; (三)可以以特定形态比如肢体语言表演出来的艺术作品; (四)以优美线条、色彩相结合勾画出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具有立体造型的美术、建筑作品; (五)记录客观事物外在的摄影作品; (六)能够通过电子产品放映、播放的电影作品等等。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法律网的有关知识,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对于“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规定”有关的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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