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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规定
释义
    一、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第四十六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二、网络著作权在权利保护上的变化
    开放和共享是因特网的生命。因特网的这一特征使得网络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对网络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载,传播范围将很难确定,同时网上作品确实也应该会被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阅读。如果将网络作品的保护与传统作品的保护一视同仁,不仅在技术上难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国信息网络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网上作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重新寻求平衡点。
    首先,现行的著作权法已不适应网络的发展,国际条约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完备。
    其次,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法加强的网络版权的保护。
    最后,技术保护措施在版权保护方面,法律与技术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
    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新兴的事物,它有区别于传统著作权的特点。
    三、网络著作权的客体是怎样的
    (一)以文字形式呈现的文字作品;
    (二)以口头的语言呈现,无固定物资载体作为基础的口头作品;
    (三)可以以特定形态比如肢体语言表演出来的艺术作品;
    (四)以优美线条、色彩相结合勾画出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具有立体造型的美术、建筑作品;
    (五)记录客观事物外在的摄影作品;
    (六)能够通过电子产品放映、播放的电影作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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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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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2: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