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加工承揽合同特征有什么 |
释义 | 加工承揽合同特征有什么?关于这一问题,法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加工承揽合同特征 1、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并表现为一定的劳动成果。 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根据定作方的要求而完成的一定工作,它的标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交付的物品或提供的劳务,如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复制、设计、翻译以及物品性能的测试、检验等,都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因此,可以成为加工承揽合同标的。 ![]() 2、加工承揽合同标的是具有特定性质的物,即特定物。 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定物是根据定作方提出的特殊要求和提供的材料或待修理的物品而完成的物。它不属于大批生产的产品,不同于市场上的一般商品,不能用其他物品来代替的物。因此,它具有特定性。 3、承揽方必须自己完成定作方交给的工作任务。 《经济合同法》第19条规定:“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不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这是加工承揽合同基本特征之一。其基本要求是: 承揽方必须具有能够独立完成定作方交给的工作任务的基本条件(包括:设备、技术和劳力); 承揽方必须由其自己来完成定作方交给的工作任务的主要部分; 不经定作方同意不得转交给第三方去完成。 4、承揽方对定作方享有留置的权利。 《经济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以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承揽方使用留置权的条件是: 定作方不按约定时间领取定作物超过6个月; 定作方不按合同约定给付承揽方应得的报酬。 只要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承揽方就有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变卖定作物。所得价款在扣除清偿报酬、保管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外,如尚有余款,可以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所有权属于定作方。如果变卖定作物以后,仍不能弥补承榄方受到的损失,承揽方仍然有权向定作方追偿违约金或赔偿金,以补偿其不足部分。 5、承揽方在完成工作或交付工作成果以前,对一切风险承担责任。 承揽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对定作方的材料、定作物具有占有、管理的责任,不仅对完成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期限负有全部责任,而且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标的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也必须承担由于未能预料和不可防止的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也就是说,承揽方不得要求定作方给付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加工承揽合同订立原则 当事人双方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承揽方必须具备履约能力和条件。 《合同法》第253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254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 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255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已经废止。 2、定作方必须明确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数量、质量及其他特殊要求,承揽方不得擅自改变定作方的要求。 3、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否则,视为无效经济合同。 上文就是法律网小编对于加工承揽合同特征有什么的相关解答,此外,承揽合同可分为一般承揽合同和基本建设工程承揽合同两类,前者如加工、修理、印刷、定作、复制等合同,后者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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