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
释义 | 核心提示: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即使致人损害,行为人也不承担民事责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即使致人损害,行为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表现在其违背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其具体的行为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况, (二)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包括受害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两方面。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某一损害事实是由某一侵权行为引起的,是侵权行为的直接结果,某一侵权行为是某一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 (四)必须是行为人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虽已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前者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1、混合过错。混合过错是指某一损害事实的发生侵害人和受害人都有过错的现象。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双方的过错程度对于确定侵害人的责任大小具有重要意义。《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2、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侵权人之间对于各自责任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各自的过错程度。 1998年5月的一天下午,某小学学生许某(7岁)、曾某(9岁)、张某(9岁)放学后一同回家。路上,他们三人偶然遇见了精神病人冯某。当时,冯某正坐在路边的石头上唱歌。许某等三人见状便走上前去取笑、戏弄冯某。冯某被激怒,站起来追打许某等三人。许某等三人吓得转身逃跑。跑了一会儿,不见冯某追来。许某等三人觉得不过瘾,合计再去戏耍冯某。许某等三人于是又去寻找冯某,最后看见冯某正在路边折野花。许某等三人于是藏在暗处,用泥土、小石子等袭击冯某。冯某见有人袭击他,大叫着冲了过来。许某等三人吓得胡乱抓起地上的东西向冯某掷去,其中有两块击中冯某(但不知是谁扔的),冯某当即倒在地上痛得直打滚。许某等三人见情形不妙赶忙跑回了家。 本案的三名被告扔石子致冯某损害的行为,其行为主体是数人;行为的性质具有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可能性,是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这种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冯某损害的原因,且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冯某的伤害结果不是共同行为全体所致,但又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这些要素具备共同危险行为的全部法律特征,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概论责任。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许某、曾某、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时,可以作为免责事由提出 (二)受害人有过错。受害人有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于侵权行为及其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三)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及其损害后果发生前,在不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自愿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四)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财产或人身免受侵害,对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所采取的正确的、适当的防卫措施。 (五)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遇到某种危险的紧急情况下,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而在危险所能造成的损害限度内,所采取的一种救急措施。 (六)职务上的合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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