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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仓储合同生效什么时间更为合理?
释义
    一、仓储合同什么时间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仓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一回事。若当事人约定合同的生效须满足一定条件的,则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在合同成立后并且其条件成就时。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也有的学者主张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这种主张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为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无论是存货人还是保管人都有商业营利的需要,特别是保管人就是以替他人储存、保管货物为业。保管人接受仓储物予以储存,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双方就是一种交易行为,如果规定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则不利于这种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本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三、仓储合同的成立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必须以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自保管物...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必须以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仓储合同从成立时起,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同时也是有偿合同当中的一种,因为在存货人将仓储物交由保管人的时候,需要支付相应的仓储费。此时的仓储物并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仅仅只暂时转移了仓储物的占有权,而仓储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归存货人所有。以上是关于仓储合同生效什么时间更为合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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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9:4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