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聘请律师法律服务合同 |
释义 | ( )沪 律非金字第 号 (以下简称甲方)因与 等公司为证券交易代理项目一事,聘请上海市泛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 律师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1、审核客户的法人经营情况及资金来源; 2、监督甲方资金安全使用; 3、提供证券买卖及国债回购的法律意见; 4、协调甲方与有关客户可能发生的诉讼; 5、参与甲方与客户业务谈判; 6、协助草拟、修改、制作、审核有关文件; 7、其它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二、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情况,提供有关的材料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反映不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委托,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缴纳律师为该项目提供服务的费用计人民币 万元。 四、如甲方要求变更委托项目,需另行委托,本合同即终止。 五、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服务项目结束为止。 甲方: 乙方:上海市泛亚律师事务所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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