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公司成立材料 |
释义 |
一、分公司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它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和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二、分公司成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三、分公司设立的基础条件有以下这些 (一)、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二)、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四)、要有以下这些材料: 1、全体股东指定的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2、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关于设立分公司及有关事项的决议; 3、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总公司章程; 5、分公司负责人任职书(按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出具); 6、营业场地使用证明(产权证复印件或者国土使用证复印件、租房合同); 7、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分公司成立材料的相关内容,成立分公司和注册一家公司是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的,只是需要总公司的一个会议批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