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反外汇刑事立案标准 |
释义 | 一、违反外汇刑事立案标准 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二、骗购外汇罪有哪些客体特征 (一)骗购外汇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了防止外汇资金自由输出输入,平衡国际收支,增强本币信誉,稳定汇率,而对外汇买卖、国际结算以及外汇汇率实行的政策措施。在我国,一般不称外汇管制而称外汇管理。我国自1994年起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同时实行放松经常项目和严格资本项目“一松一紧”的外汇管理制度。外汇储备是国家经济实力的象征之一,也是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的后劲所在。实施外汇管理,有利于国家外汇资金的集中使用,保护我国贸易的发展;有利于防止资本逃避,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有利于增强人民币信誉,加强我国的经济地位;有利于稳定国内物价,促进经济平衡、协调发展。 (二)本罪的对象是外汇。外汇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收付、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它具有动态和静态双重含义。通常情况下所指的外汇,是从静态角度来考虑的。对静态意义之外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为“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机构、外汇平准基金组织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国库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1997年修正的《外汇管理条例》第3条列举了外汇的表现形式: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 我们认为,骗购外汇罪的对象从理论上而言当包括静态意义外汇之全部外延,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外国货币、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等易于转手倒卖的外汇。 三、倒卖外汇的处罚标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即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罪。 2、对非法经营外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1条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违反外汇刑事立案标准的内容,根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骗购外汇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的,公安机关是可以依法立案进行追诉的,对于相关人员是会判刑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两百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两百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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