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我国海上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法律原因 |
释义 |
[关键词]解散原因;告知义务;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一样,海上保险人在某些情况下也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虽然在实践中,由于海上保险合同的幸运性,海上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不发生寄予了更多的希望,很少主动行使撤销权,但在保险人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时,撤销权仍然是最常被提起的抗辩。因此,深入探讨海上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法律事由的范围和内容仍然具有现实意义。一、海上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法律事由的法律适用,保险法和合同法。对于海上保险人而言,海商法的规定属于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除了《海商法》规定的终止合同的法律原因外,对于海上保险人是否可以依据《保险法》或《合同法》终止合同,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不同的看法。根据“特殊法无规定的,适用普通法”的原则,多数学者认为,在海商法未赋予撤销权的情况下,保险法关于撤销的法律原因的规定也适用于海上保险人;更多学者认为,当被保险人未能按时支付保险费时,海上保险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3款的规定终止合同。然而,鉴于解除权的特殊属性,上述观点在合同法上是有争议的,“遵守合同是基本原则,合同终止是例外”。合同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在合同难以正常履行时的一种救济手段。其设立违背了合同法中鼓励和保护交易的目的,因此应严格限制,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了终止权,否则应推定法律一般禁止终止合同。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对合同终止原因的规定不仅是对终止权的授予,也是对终止权的限制”。因此,就海上保险人而言,《海商法》关于法定终止原因的规定实质上是对保险人在其他情况下终止合同的限制。除非《海商法》根据其他立法明确赋予保险人终止合同的权利,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一般原则,上述限制性条款构成对保险法适用的限制或对合同法的阻碍。事实上,《海商法》不仅没有明确赋予保险人适用其他法律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且在第227条中对保险人的法定终止权作了一般性限制,即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不得终止合同。由此可见,严格限制保险人的法定撤销权在海商法中的地位是十分明确的。主张保险法和合同法中的法定撤销事由适用于海上保险人,无疑违背了海商法的立法意图。因此,海上保险人撤销的法律原因只能适用于海商法,不能适用于保险法或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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