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释义 |
12月16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获悉职工虽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工人有权在工作期间接受疾病治疗并享受非工伤治疗 张小姐于2002年9月申请了一家医院的工作。试用期结束后,她被分配到医院的和田分院。张小姐说,在和田工作期间,由于工作强度高,她于2003年4月18日在工作岗位上生病。经证实她患有病毒性脑炎。同年5月28日,因医院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张小姐向天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6月20日作出部分裁决,裁定医院向申请人支付了3.4万多元的医疗费用。之后,医院拒绝支付她的后续治疗费。她要求仲裁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决,要求医院支付她在医疗期间的工资以及医疗期间以外的非工伤救济费。医院说,张小姐在和田分院工作。虽然医院和和田分院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但两家医院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费用应由和田分院承担 经审理,被申请人于2002年9月聘请申请人在其医院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约定月薪650元。2003年2月,医院管理委员会与张小姐协商后,将她送到和田分院。2003年4月18日,张小姐在和田突然患病昏迷,随后转送乌鲁木齐治疗。她被诊断为病毒性脑炎。同年10月29日,张小姐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为丧失了所有劳动能力 仲裁委员会认为,尽管张小姐没有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小姐在工作期间生病,有权接受治疗和享受非工伤治疗;医院提出张小姐生病在和田,费用由和田分公司承担,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得到支持。张女士要求医院支付医疗期间工资、非工伤治疗费、伤残救济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和享受退休福利符合法律规定并得到支持 仲裁委员会裁定,医院支付了张女士的医疗费用39894.4元,共计1170元,相当于她在医疗期间工资的60%,超级医疗期间非工伤救济1040元,伤残救济3900元。张女士享受退休待遇。从2004年11月1日起,医院每月支付张女士标准工资的40%,直到她生命结束 在收到判决后,申诉人和被告于2005年12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后维持了天山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律师提醒 劳动仲裁部门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下列情形属于劳动仲裁部门受理范围:因辞退、退市、辞退员工、员工辞职、员工自动辞职引起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按照本规定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60日内申请劳动争议 申请劳动仲裁,必须首先掌握仲裁时效。错过处方等于放弃权利。《劳动法》第82条规定,“要求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该方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并“其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有证据表明债权人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或者根据普通法推定债权人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这也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限制的开始。因此,“劳动争议发生日期”不从侵权行为结束之日算起 应提供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劳动争议,如果他们不接受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劳动关系发生、变更、解除的相关事实证据,如辞退决定、辞职申请等,以及企业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对于涉及执行劳动法规的争议,双方还应提供本单位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同时,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必须持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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