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
释义 |
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国《海商法》第229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由被保险人以其他方式背书或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将相应转让。”如果在合同转让时未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这项规定的主要原因是,海上货物保险合同是国际货物贸易单证流通中非常重要的单证之一。通常随着提单的转让而转让,无论货物在转让时是否灭失或损坏,合同的转让都不需要保险人的同意。这是海上货物保险和合同转让中其他保险最重要的特点,对于船舶,《海商法》第230条规定: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征得保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同自船舶转让时终止;船舶在航程中转让的,船舶保险合同在航程结束时终止。本合同终止后,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退还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保险期满的保险费。本规定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规定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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