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偿到位的“位” |
释义 | 补偿到位的“位”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李伟波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最关心的问题是补偿到不到“位”。但对补偿如何如何到“位”,实践中存有争议。被征地农民认为补偿款到自己手中才算到位;国土资源部门认为补偿款发到村里就算到位。正因为这样,实践中出现的补偿费发放纠纷,影响了社会稳定,也侵害了被征地农民依法获得征地补偿费的合法权益。一、补偿费发放到被征地农民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农民土地被征收后就成为被征地的安置对象。征地补偿通常采用货币补偿补偿方式,不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统一安置,因此补偿费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中才算到“位”。二、补偿费发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依据。2004年11月3日,国土资源部作出《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因此,作为征地补偿实施机关的市、县国土部门把补偿款拨付给集体组织就算到“位”。三、笔者对上述两种不同观点的意见。笔者在征地补偿费发放到“位”问题上,倾向第一种观点。首先,征地补偿制度设计之初就包含了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人)和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人)的双重补偿制度。这是我国土地二元所有权制的必然,也是农民对土地依附关系的体现。其次,从法律效力上说,《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指导意见》只能算是部门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的效力。既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做出了明确规定,就赋予了做为被安置人员的失地农民对是否需要统一安置的选择权。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就应当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第三,从实际操作上看,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具有可行性,不会出现个别地方国土部门所说的“对被征地单位的具体情况不清楚,直接支付被征地农民不便于操作”等情况。村委会只需配合政府做为征地补偿登记工作,采用财政补贴“一折通”的方式发放(借鉴粮食直补发放方式)。这样即可以减少村干部侵占、截留、贪污补偿款案件的发生,也可以改善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第四,从主观上讲,农民希望政府直接负责发放补偿费。因为征地补偿费分配是个很大的利益分配,对此又缺少必要的监管,出现了许多侵占、挪用补偿费的恶性案件,影响农村的稳定,也造成村民对村干部不信任,认为只要由村委会发放补偿费,一定会雁过拔毛。最后,从《意见》的本身规定看,并没有对不需要统一安置事宜作出规定,只是要求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国土部门应在法定期限(三个月)内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四、2010年应对上述问题的新政策。2010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作出《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国土资源部为了贯彻国务院的通知精神作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进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可以说,回归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本意,放弃统一安置的,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这才是真正的补偿到“位”。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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