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优先受偿权的特点是什么 |
释义 |
一、优先受偿权的特点是什么 首先,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要求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为依靠担保物确保债权和经济价值。这样,破产法承认担保权在原定人破产情况下仍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 其次,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 再次,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所以,其对象只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对于其它财产,都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 第四,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的。按我国《破产法》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到破产宣告之h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无效。 二、单独起诉欠款人有优先受偿权吗 1、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多个债权之间的优先次序: (1)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一般债权 (2)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3)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4)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3、第93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逾期未行驶的,优先权消灭。 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直接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3、应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方式来行驶优先权。通常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来受偿。 4、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建设工程必须按期完工,并最终经验收合格,才可以要求付工程款,才能行驶优先受偿权。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优先受偿权的特点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优先受偿权最大的特点是它可以在债务人申请破产之前就可以享受这项权利,但是只是限定于特定财产,所有的财产都可以享受优先受偿权,因此拿到了优先受偿权的人应该提前了解相应的法规,避免产生误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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