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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案说法: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释义
    一、案情简介
    甲房地产公司从他人手中购得土地一块,以“观景”为理念设计并建造观景商品住宅楼。该地块前有一学校乙,双方协议约定:乙在20年内不得在该处兴建高层建筑,为此甲每年向乙支付10万元作为补偿。
    协议签订一年后学校迁址,将学校土地和房屋全部转让给丙房地产公司,乙未向丙提及其与甲之间的协议约定。丙购得该地块后建高层住宅。甲得知后要求丙立即停止兴建,遭到拒绝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乙与丙之间转让土地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解析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成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学校之间虽然根据合同已经设立了地役权,但没有进行登记,因此该地役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丙的效力,所以甲不能要求丙承担自己遭受损失的责任,而只能向乙追究赔偿责任,甲与乙之间的合同仍然有效。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成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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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2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