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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释义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之后,王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约定的合同价款,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就将商品房交付给王某使用。此外,王某还与李某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将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的商品房以高于原购买价格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给李某。但由于房价上涨,王某拒绝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并声称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李某为此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最重要的一点是确定王某和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对此有三种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无效,因为它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禁止性规定,无产权的房屋不得出售。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效力待定,因为王某在未取得产权的情况下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无处分权的合同效力待定。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将其对房屋开发公司的债权转让给自己,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第三,本案审理的首要关键是确定王先生与王先生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结合上述意见,我们认为本案争议的法律问题是:王先生与李先生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王先生是否有权对商品房转让进行处分;王先生对商品房转让是否有处分权;如果上述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该行为的效力如何;如果上述行为属于授权处分,该行为是否属于债权转让。现在分析如下: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无产权房不能出售是否为认定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认定合同无效的重要依据之一。王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与李先生签订的合同违反了这一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我们认为,这一规定不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谓的强制性规定。首先,在法理上,法律条文中的“不得”并不一定意味着这一规定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指导性的规定;其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1994年颁布的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在立法技术中,“不”字常被用来表达行政便利化的寓意。同时,立法内容没有充分考虑商品房交易的现状,这是滞后的。第三,从《合同法》中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认为类似于王、李的买卖合同在实践中是无效的,没有充分利用物的价值。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尽量缩小无效合同的范围;四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点表明,标的物不需要是现有物或者属于出卖人的物,甚至非房屋所有人也可能成为房屋的出卖人。综上所述,认为本案买卖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强制性规定,无效的观点是错误的。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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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2: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