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前保全裁定不服复议书申请书 |
释义 | 诉前保全裁定不服复议书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因王某诉B公司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贵院于2009年1月12日下发(2008)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将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08)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原告王某和被告B公司都从来没有过业务往来,申请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当事人。另外,经贵院通知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北京市A公司与申请人亦为不同的民事主体,产权各自独立、财务也各自独立核算(见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作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贵院(2008)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显属错误。现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08)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对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复议一次,对裁定不服的话,可以对涉案案件提起上诉或者再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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