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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继承债权父债子还
释义
    人们常说“父债子还”,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父债子还呢?近日,崇礼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2009年1月,因资金周转不开,建筑承包商王某先后两次向杨某借款4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同年8月,王某归还杨某本金1万元。两个月后,王某意外死亡,欠杨某3.5万元本息未能偿还。因王某向杨某借款时已经离婚,王某死亡后,其儿子和女儿依法继承了父亲的房屋和近20万元的债权。杨某遂将王某的儿子和女儿诉至法院,索要借款本息3.5万元。法院查明,王某生前并无多少债务,遂于同年12月29日依法判决由王某的儿子和女儿从继承的遗产中或从其父生前的债权中偿还杨某借款本息3.5万元。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该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王某的儿女并没有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而是继承了父亲的房屋和近20万元的债权,且王某生前并无多少债务,债权远远大于债务,因此,王某的儿女应当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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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1:3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