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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追偿贷款的法律途径
释义
    近年来,随着贷款余额的增加,不良贷款也在增多,贷款的拖欠与拒还影响着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笔者试从农村金融机构贷款清收现状出发,立足于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探索其解决途径,维护农村金融机构的合法利益。
    有效的诉讼时效才是正确行使民事权利的前提,所以在主张债权同时,我们还必须确保存在有效的贷款债权,致使贷款未有超过诉讼时效。其中途径包括:(一) 对于正常的逾期贷款,我们必须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以内主张债权,以避免时效中断。第一、在贷款到期两年内,向借款人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由借款人在通知回执联上签字存档。经催收仍不还款的,应在前一次催款两年内再次催款,再一次中断诉讼时效。第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与借款人达成还款协议。第三、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与借款人达成担保协议。(二)对于已逾期两年的,在诉讼之前认真审查有无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况,维护自己的债权。同时也可以向借款人再次催款,若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回执联上签收,明确贷款债权的存在。
    在确保贷款债权存在的前提下,借款人未正常归还贷款,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追偿贷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所谓督促程序,即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以支付令的方式督促义务人在法定期间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农村金融机构对于已到期、数额确定、不存在对待给付、符合上述条件的贷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或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可以依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已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且借款人不履行,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立足农村金融机构,若借款人为个人,则为一年,若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为六个月。前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其中,公证文书的有限期间与债权的诉讼时效有所重叠,公证债权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两年)、长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若公证债权的执行期限已到,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还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不影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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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