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
释义 | 一、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民法典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二、附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附条件合同生效要件: 1.签订合同的民事主体适格,具有相应民事能力; 2.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意见一致、真实自愿; 3.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合情合理; 4.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三、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1.所附内容的确定性不同:附生效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否发生需具有不确定性,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而附期限合同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确定事实的到来意味着此期限是可以确定的。 2.所附内容能否被当事人预知不同: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的成就与否与当事人是否是当事人不能预知的,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则是当事人可以预知的,是必然到来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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