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赔偿责任 |
释义 | 航空运输一切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应该负航空货物保险赔偿责任具体介绍如下: 1.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 2.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3.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4.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5.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6.遭受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7.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在发生航空运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及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责任起讫 (一)航空运输一切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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